講規矩、講實干、講感情;建全國一流公交、創全國一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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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條例(2008年8月22日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2008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規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營運安全,提高服務水平,維護乘客、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利用公共汽車、電車等交通工具,按照規定的路線、編號、站點、時間、收費標準運營,為公眾提供客運服務的交通方式。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交通設施,是指為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服務的城市公共交通停車場、首末站、換乘樞紐站及其配套設施,候車亭、站牌、港灣等站務設施,供配電設施以及城市智能公共交通系統設施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交通的規劃、建設、經營、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城市公共交通是社會公益性事業,應當按照設施用地優先、資金安排優先、路權分配優先、財稅扶持優先的原則,建設、完善城市公共交通體系。 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本市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 第五條 城市公共交通應當遵循統籌規劃、政府主導、積極扶持、方便群眾的原則,為公眾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經濟、舒適的公共交通服務。 第六條 市、縣(市)、上街區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建設、園林、財政、稅務、價格、國有資產管理、公安、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并建立、完善在規劃、建設、用地和資金投入等方面的保障體系,確保城市公共交通作為城市綜合交通的主體優先發展。 第八條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政、交通、發展改革、規劃、財政、公安、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城市公共交通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